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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5 10:16 来源:先锋网络

为分16万保险理赔金 活人竟“找”死人签协议

为分16万保险理赔金 活人竟“找”死人签协议

 

为分16万保险理赔金 活人竟“找”死人签协议(商报图形 王若静 制)

重庆商报讯 一场车祸,带走了一家三口的生命。一张保单,带来了16万元左右的赔偿。双方老人认为这钱该一方分一半,然后竟与已因车祸死亡了的儿女一家签订了一份赔偿金分割协议。后来,双方又起争议,打起了官司。昨天,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按《继承法》的规定,后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这笔赔偿款进行了分割。

为分理赔金 竟找死人签协议

2012年10月底的一天,万州的陈女士与丈夫刘先生带着女儿乐乐(化名),一家三口乘坐一辆小轿车行驶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上。当车行至广东韶关附近时,前方发生事故,所有车辆均停在路边。这时,一辆失控的大货车突然撞上了停靠在路边的车,陈女士一家人乘坐的小车也未能幸免,一家三口在这场车祸中当场身亡。

事发后,双方的老人在清理子女的遗物时发现,陈女士生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和讯放心保),指定受益人是自己。后经过保险公司的核算,这份保险大约有16万元的赔偿金。不过,双方老人并没有急于理赔,他们认为这赔偿金应该一边得一半,于是他们签了一份协议。

然而,这份协议的内容却让人目瞪口呆。“甲方”一栏上赫然写着已经死亡了的陈女士一家三口的名字。而双方的老人则作为“乙方”,对陈女士这份保险的赔偿金做了“分割”,双方约定各分得50%。

拿着协议状告亲家讨赔偿金

在“乙方”一栏签字后,双方老人拿着这份没有“甲方”签名的协议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告诉陈女士的父亲,“按照《保险法》,保险赔偿金在没有理赔下来前是不能这么分的”。最后,保险公司将这16万元左右的赔偿金付给了陈女士的父亲。

后来,胡婆婆拿着当初签的协议找老陈夫妻讨要8万元时遭到拒绝。“怎么能出尔反尔,不遵守约定呢?”胡婆婆一气之下,将老陈夫妻告上万州区法院。

协议无效法官按继承法调解

庭审中,胡婆婆拿着当初签下的这份分割协议,要求按照协议约定与老陈夫妻共同继承这16万元赔偿金,双方各得一半。

老陈夫妻不同意。他们认为,这一纸协议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而协议里的“甲方”是已死亡的人,没有主体资格。“另外,按协议内容,双方想分割的是陈女士的人寿保险。但按照《保险法》,人寿保险与其它保险不同,它属于人身性的财产,是受益人固有的,受益权本质上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老陈夫妻称,在保险理赔办理下来前,他们和胡婆婆都没有对这份赔偿金的处分权。

这个意见得到了法院支持。最后,经法官调解,胡婆婆和老陈夫妻自愿达成协议:胡婆婆分得2万元,老陈夫妻分得14万元。

律师:保险赔偿金 该这样分

对此,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毅说:“陈女士一家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可推定陈女士和丈夫刘某先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女儿乐乐后死亡,拥有继承权。因此,陈女士的父母和女儿乐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应均分保险赔偿金。而乐乐死亡后,且第一继承人已不存在,她分得的赔偿金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