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姜东良 实习生梁平妮 通讯员仝桂香 干农活中暑死亡,亲属以意外事故死亡为由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亲属只得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保险公司应当按约支付保险金5万元。
2012年5月,陈明(化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一般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5月21日0时至2013年5月20日24时,陈明按约支付了保费150元。2012年7月的一天中午,陈明在自家农地里干活,因天气太热中暑,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不幸身亡。不久,陈明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中暑非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2013年7月,陈明的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陈明亲属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一种伤害,是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导致中暑的原因虽然是体内的热量过度积蓄,但热量积蓄所导致的后果却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点,并非人自身疾病因素导致,应当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陈明亲属保险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