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有以下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称,冯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
“冯某某经鉴定是边缘智力伴发抑郁状态,本次作案时其出现焦虑、抑郁情绪,对生活失去了信心。”辩护人认为冯某某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
昨日,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一次庭审后,冯某某在等候最后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