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27日公布《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设立准入门槛。《办法》规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必须为全国性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且对开展互联网业务网站的经营资质、电子商务系统、交易安全系统等条件提出了要求。同时,为了简化程序、鼓励发展,《办法》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规定了事后报告的方式。
二是确立了基本经营规则。《办法》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实行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要求投保流程应确保投保人全面了解保险合同内容;要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回答有关业务咨询、主动提示承保信息、及时寄送报单及发票,妥善保管保险合同信息,从而保证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质量。
三是要求充分信息披露。《办法》不仅要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互联网站上公布其经营许可证、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在自办网站上将与之合作的互联网站情况向社会披露,而且要求在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有关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关键信息,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任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