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大病医疗费可补偿
根据实施方案,我省从今年4月1日起,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都可以获得补偿。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目前全省各市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都已经开始接受居民的报销材料,全省已有962人次获得了大病保险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报销与基本医保一并结算
居民大病保险是作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而设立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为方便参保群众费用报销,参保人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异地就医)治疗的,出院时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在不能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异地就医)治疗的,需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参保居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凭证材料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可以避免群众多跑腿,在费用报销方面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参保人不用额外缴费
据了解,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人不用额外缴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筹资标准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5元,其中32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其余3元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参保居民本人不需再另行缴纳保险金。
每年最高补偿20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在补偿标准方面,与以往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8000元不同的是,2014年我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记者 陈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