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直播假慈善涉嫌欺诈
新闻背景
连日来,“大凉山公益作假”事件持续发酵,网络主播为“涨粉、刷礼物”,在四川大凉山某地直播给村民发钱,直播结束后又收回。事件一经曝光就引发公众强烈声讨,除了受到道德谴责外,这一“诈捐”行为还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网红主播已触犯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网红主播显然向“围观群众”隐瞒了其“假慈善、真圈粉,伪捐款、实敛财”的真实目的,诱导大量网友关注的同时也通过“刷礼物”“购买虚拟货币”等手段敛财,应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受欺诈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网红主播不仅应返还骗刷的“礼物”,还应赔偿网友损失。
网红主播作为捐赠人,还负有转移捐赠财产权利给受益人或者慈善组织的责任。虽然慈善法第41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但从本质上讲,慈善捐赠属于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网络直播捐赠者而言,其撤销赠与的权利在作出公开承诺时即已丧失。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慈善法第3条、第41条规定了不可撤销赠与的几种情形,其中即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因此,除非网红主播公开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否则应向受赠人交付捐赠财产。
网红主播因“诈捐”行为还负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11条第二款、第17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网红主播直播假慈善,不仅可能遭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封号”、列入“黑名单”处罚,还将面临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行政处罚。如果网红主播有公开募捐行为,则触犯了慈善法第26条、第101条的规定,民政部门有权进行警告并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其将违法募集的财产退还捐赠人。此外,根据刑法第266条、慈善法第107条的规定,如果网红主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直播平台难辞其咎
网络直播平台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大凉山公益作假”事件发生,也应承担与其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募捐或者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应承担与网红主播同等的责任。同时,参照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的“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一是已验证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已审查求助者昵称、头像、真实身份信息等。根据慈善法第27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二是已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根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求助信息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者个人负责。
三是发现“网络诈捐”行为或者该行为被举报后,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提供“诈捐”者真实身份信息,有效防止善意捐赠者损失扩大。同时,没有通过置顶、转发、推荐等方式扩散“诈捐”信息。
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根据慈善法第101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验证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当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诈捐”者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献爱“粉丝”可依法维权
作为网红主播的追随者、直播平台的用户(“粉丝”),在“大凉山公益作假”事件中显然是受害方,他们的爱心被“诈捐”者利用与消费,也因“圈粉”“刷礼物”“购买虚拟货币”遭受了经济损失,依法有权向加害人追偿,挽回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因受欺诈而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网友基于对网红主播表现出的慈善行为的信任,成为其“粉丝”,还通过充值、消费等方式为其“刷礼物”,可依法撤销其关注、撤回其消费行为。此外,网友还有权要求网红主播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除了要求欺诈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网友还可依慈善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进行投诉举报,要求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如慈善法第101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或者转给其他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要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唐旭超 李诚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延伸阅读
网友如何擦亮双眼?
面对公开募捐信息时,捐赠人应依募捐信息是否由慈善组织发布、发布平台是否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平台是否可查验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决定是否捐赠。面对个人求助者因自身或者家庭困难发出的求助信息时,捐赠人应依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在显著位置进行风险提示、求助者是否发布真实身份信息、是否有重大疾病诊断证明或其他困难证明等,决定是否进行捐赠。
面对“直播慈善”的网红主播,网友在感动之前,要弄清楚善款是否实际发放、有无受赠人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等,然后再决定是否“打赏”“刷礼物”。对网红主播发出的公开募捐信息,网友更要弄清楚其是否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得款物是否由慈善组织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