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挥互联网优势 让辟谣更有力
近日,微信公众号“东京新青年”就80多天之前发布的内容失实文章《POLA天猫旗舰店竟不是POLA开的!》致歉,该文章严重误导网友,却在短时间内阅读量迅速达到10万+。据报道,仅天猫淘宝商家中,就有高达64%的企业曾遭受过谣言,谣言对商家品牌或店铺造成的经济损失,从几百元到上千万元不等,但由于举证维权难度大的原因,造成半数商家选择沉默。
应该说,很多人都听说过“可乐杀精”,“草莓加了膨大剂”,“柑橘打了甜蜜素”,“西瓜注射红药水”,“紫菜撕不破还有腥臭味就是塑料做的”等传言。虽然这些说法已经被权威媒体证明为谣言,但仍然有很多人对上述辟谣持怀疑态度,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对被造谣产品持怀疑态度。导致相关商品大量滞销,涉事商家损失惨重。因此,必须正视互联网社会下谣言的危害性,摒弃传统辟谣方法,以互联网思维降低谣言危害性。
自媒体时代,人们动动手指,翻看一下手机中的微信、微博、朋友圈便可了解咨询。而由于标题耸人听闻、蛊惑性强,内容有“科普性”,加之受“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传播规律影响,很多谣言通过自媒体呈裂变式,爆炸性传播。但辟谣和索赔却面临着周期长、认定难、赔偿低、执行难的尴尬,对行业发展和品牌成长显然非常不利。
因而,在保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同时,务必注重对相关商家的保护,严厉打击恶意造谣,诋毁商家信誉的行为。抹黑一种事物非常容易,甚至不需要科学依据,只要说坏话就行,而恢复被抹黑事物的清白则难上加难,需要多种技术手段乃至专家论证来辟谣。
这就要求对造谣内容应该早发现,早处理,当受害人举报时,相关互联网平台就应及时跟进,辨别到底是造谣还是正常监督,如系谣言,则应删除相关内容,切断相关链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司法机关则应大胆适用诉前禁令程序,在受害人起诉初期就采取措施,严禁相关内容传播。以此避免被谣言波及的行业或产品受到持续的,不可逆转的侵害,以致“臭名远扬”,被谣言杀死。
最值得关注的,应是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组建辟谣联盟,建立完备的监测、举报、举证、辟谣、查处机制。从谣言的发现到最终辟谣的全过程,环环衔接,不留疏漏,否则就可能造成次生灾害。譬如,经初步证实为谣言而删除相关内容后,必须及时跟进加以说明,否则就会让人产生合理怀疑,认为是商家公关删帖,进而越描越黑,扩大损失。
同时,必须建立谁造谣,谁辟谣;谁传谣,谁辟谣的责任机制。对于经查证属实的造谣者,除追究其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外,还应要求其通过原造谣、传谣渠道进行辟谣,而对于传谣者,应要求其通过原传谣途径进行辟谣。譬如,某个微博或公众号发布了谣言,某个微博或公众号转发了该谣言,那么其就应通过原微博或公众号发布或转发致歉和辟谣内容,甚至数倍地发布或转发。并要求互联网平台承担监测和督促职责,这在互联网社会应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互联网在辟谣机制中的积极作用,让辟谣内容的覆盖率大于谣言的传播范围。让造谣动动嘴,传谣动动手,辟谣跑断腿的尴尬不再出现,让谣言内容10万+,辟谣内容无人看的尴尬不再出现。进而更有力地维护正当行业与正常品牌的形象和信誉,避免被谣言围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