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政府公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通过出资修缮、认领认养等方式,参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文物建筑能否交给企业等社会组织?如何保证文物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山西省的这一举措引发关注。
中国的历史文物浩如烟海,但也有着“甜蜜的烦恼”——有限的文保资金和技术管理力量简直是杯水车薪。较之同样是文物大国的意大利等国家,我国文物保护在资金投入、技术和管理力度等方面的差距明显。那些可以开发成旅游景点、具有经济效益的文物建筑一般能得到较好保护,而那些经济价值不大,无法开发成景点收门票的文物建筑,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以弥补政府部门文保资金和技术管理力量的不足,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文物保护绝非政府部门的独角戏,应该鼓励广泛的社会参与。在美国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公园制度中,其经费既有联邦政府拨款,也有通过税费减免鼓励社会各界的投资和捐赠。而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投入主要靠政府,还没有形成多方参与、多元投资的机制,社会组织、企业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文保领域的应有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也是一个文化教育和文物知识普及的过程。文物保护是“活的保护”,不应是“死的保护”,不能把文物建筑围起来、封起来,徒留死的躯壳,与当下人们的生活毫无关联。我们应该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使文物建筑得到多方面利用,比如教学、参观、研究,使其成为文化产业、文化活动的载体。参与的社会力量越广泛,文物知识和历史文化的传播也就越广泛。在各种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下,文物建筑将以“活的形式”存在,成为当下社会生活的一部分。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刚刚开始,在保持宽容态度的同时,也要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首先,对于哪些文物可以交给社会,哪些文物必须由文保部门严格管理保护,要有科学论证和明确界定。在意大利,文物保护分为四个等级,不同等级有不同的保护规范。其次,要确保参与保护的社会力量具备从事文物保护的资金、技术和管理条件,防止保护文物变成毁坏文物。再次,对于社会力量保护、利用文物的行为,要实施全面、全程监管,杜绝对文物资源进行竭泽而渔的商业开发,防止不当利用危及文物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相关信息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防止暗箱操作、私相授受,一旦出现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就是要让文物知识以及文物所承载的历史文化走进社会、走进生活,让文化的力量抵达人们的内心深处。因此,由文保部门、文保机构唱独角戏的“小文保”模式,要逐步转型为政府部门牵头,专业机构发挥主力作用,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广泛参与的“大文保”模式。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要重视建章立制,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在符合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符合文物保护客观规律的轨道上推进和运行。(作者:封寿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