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廉政公署前执行处副处长徐家杰及几个香港市民去打官司,控告微软因突然停止Windows XP技术支持、违反了《商品说明条例》,要求微软重新向Windows XP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及更新,“直至全世界所有用户都完成升级为止”。
这在大陆是一条简短的新闻,但大陆同胞很可能很少有人明白这条新闻的严肃性和戏剧性;这要归结于2013年7月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上面,它可能是全球范围内对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所作出的最严厉的惩罚规定。到底严厉到什么程度?我举两个案件作为例子。
1、有家超市将原本每包港币5.5元的薯片,搞两包特价后标注11.5元,比散买2包还贵0.5元。这事挺常见吧?这家商店结果被判罚款港币10000元。
2、一个美容院负责人向客户销售服务时,隐瞒了美容院将会转手的消息,被控告违反《条例》。她承认控罪并求情称,将客户连同美容仪器一并转手,是希望旧客户能在旧址继续得到服务。公司约四百名客户绝大部分都满意安排,但得知案中四名客人不满后,已向她们退钱,自己从中并没得益。结果她还是被判罚港币4000元。
在大陆,我们可能不知道海关除了出国和回国的时候,在日常生活当中还有什么用处。但是在香港,海关对于香港一般市民和营商者来说,是一个绝对绕不过去的机构,这关系到他们日常生活各个方面,因为香港海关是《商品说明条例》的执法机构。
新修定的《条例》从针对一般货品扩展至服务业,禁止在消费服务交易中作出虚假商品说明、并增加新的罪行,禁止在营业行为中采取某些不良营商手法,如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诱饵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及不当接受付款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没少遇见类似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但基本上都是自己忍了。其实,上述范例的罪行怎么比得了国内的一些奸商所为?但香港对此类问题处罚之严厉令人啧舌,也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而在《条例》刚出的时候,颇有不少机构质疑这会引发钓鱼执法,甚至让商家动辄得咎。
了解到这一点,我们就知道为什么在香港,有人使用《商品说明条例》来起诉微软和比尔·盖茨是一件值得一说的事情。而且更不同寻常的是,提出这个指控的人还不是普通的香港市民,而包括一位前廉政公署长官;这说明他不可能不懂法,但这样的起诉实在是非常荒唐可笑的,跟中国教授所谓“微软突破了一个企业的底线,中美必有一战”的可笑程度差不多。
他们指控的几个论点看来完全不合理。首先他们指出微软是突然停止Windows XP技术支持,但我们都知道宣布的过程已经持续了一两年时间;其次他们要求“全世界所有用户都完全升级才停止”,这更像是一个笑话,没有任何一间软件公司可以确保100%的用户都进行升级,直到现在,还有50万个网站服务器停留在Windows 2000上,有近5万个站点停留在更早的NT 4.0上。
而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条例》一直面临着境外无司法管辖权、难以执法的问题,现在能够成功定罪的案例都是在香港本土的企业;一旦涉及到跨境的交易,很多情况下都是鞭长莫及。最典型的是香港有很多人是在淘宝购物,但是如果淘宝店主出现了违反《条例》的问题,就只能适用大陆的法律,而大陆对这些事情,(我们都很清楚)基本上是不管的;这么说来,《条例》没在大陆实施,有些人还真得感谢国家。
所以,我们可以明白两件事:一是拿着《商品说明条例》的大棒去打微软,是一种“高射炮打蚊子”的行为;二是在如此严格的规范下,要想在宣传中存有什么猫腻,这是几乎不可能的。
关于香港,最近还有一个热门话题就是中移动香港的巨量优惠套餐,这可是真正意义上的“一国两制”。有文章(如《香港移动通信套餐争议背后,真实使用什么样?》)得出的结论是,结合不同地区客户的使用行为和实际支出,香港移动通信市场整体资费水平绝不比内地低。但根本没人对这样的论调买帐。
我们同样需要知道的事实是,就算是比内地更高,香港人也绝对是“愿赌服输”,因为早就有市民和社会团体,像过筛子一般对照《商品说明条例》把所有运营商的套餐资费标准、以及条款中比蚊子腿还细的小字,都筛了一遍,以确保里面不会出现任何违规问题。这就使得中移动在香港除了被迫参与市场化程度更高的竞争外,还受到比内地严格得多的监管。而大陆的资费套餐,经得住如此的考验吗?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随便你怎么说,反正你就是不敢在大陆开这样的套餐”,这才是读者们“评判真理”的唯一标准。